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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要有人文情怀

  章国田

  说起人文情怀,似乎是茶余饭后的闲情逸致,是风花雪月中的幽思,而司法是冷峻的、严肃的,两者之间并不能相通融合。但我们要知道,法律是一般的行为准则,它为我们提供确切的行为指引。正因其一般性,所以在解决具体复杂的问题和冲突时,面对巨大的差异性,法律往往会因其僵硬而陷于进退两难的窘境,要摆脱这种窘境,需要依靠法律人的良知、智慧和担当,去弥合法律漏洞,去熨平法律褶皱。

  所以,司法活动绝不应当是机械的。一定程度上,它就是法律与司法人员情感活动的产物,“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准绳”,法律人应当有丰富的情感,应当对社会道德准则、价值取向有敏锐的把握。我们完全可以这么说,一个缺乏人文情怀的司法人员至多也只是一名法律工匠,而不能成其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那么,检察人应当具有什么样的人文情怀?

  司法活动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工作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检察权的行使关乎生杀予夺,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着无数注视的目光,或取或予,可能就存在于办案人员的一念之间,这就决定了检察人的人文情怀应尽力超越其个人情感和价值判断,包含更多的社会责任,更多的对于他人生命和自由的关切。

  检察人的人文情怀必应有真情。每一个检察人都应当对其职业的神圣有着深刻的认识。其所从事的职业不只是养家糊口的工具,而是致力于社会改造的事业。任何改变都源自于微小的事物,司法办案的每一个行为都与社会进步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这是检察人应当确立的使命感,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体会到我们从事的职业所带来的尊荣感,对工作倾注更多的热情,更加专注于研究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在工作中感受到快乐和心灵的满足。

  检察人的人文情怀必应有真性。检察人应是真诚的,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他应当坦诚无私,从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他应当意志坚定,始终坚守法律底线,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对于认准的目标矢志不移,并愿意为之不懈奋斗。他应当不畏艰途,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即便在最黑暗处,也要努力寻找生命的霞光。

  检察人的人文情怀必应有真爱。检察工作是有温度的,而并不是有人所理解的冰冷无情。当我们意识到自己所办理的案件与一个家庭甚至一个族群的安定快乐紧密相联时,当我们意识到我们的工作只要多跟进一步就可以帮助当事人消弭经年积怨,让阳光照进阴霾笼罩的家庭时,检察人心中总会有一种悲悯情怀,这种情怀驱使他在作出决定的时候,慎重再慎重,用心再用心,使我们的司法活动在其严肃的外表下,还能够保持足够的温度。

  (作者系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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