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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本刊记者 王 珏 通讯员 叶脉清

  日前,引起全国关注的“昆山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案”终于尘埃落定,9月1日傍晚,昆山公安发布警情通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不属防卫过当

  于海明被判定不负刑事责任

  在此前关于于海明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讨论一直在持续,有媒体发起的“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杀人者是防卫过当吗?”微博投票中,参与人数达33万人,其中86.4%的网友选择了正当防卫的选项。但也有律师和法学专家认为,于海明在抢过长刀并砍伤刘海龙后,在刘海龙已经逃跑的情况下仍进行追砍,超越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对于“昆山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案”的定性,昆山公安给出了三个理由。

  首先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其次,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最后,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认定“反杀者”于海明属正当防卫,并不是对于口水的屈从,也不是“舆论审判”,而是尊重案件真相。

  “从警方给出的事实来看,虽然于海明确实有追砍行为,但首先这个追砍行为没有造成后果,两刀都没砍上,其次,即使有后面的追砍行为,也是他整个防卫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后面返回拿手机,因为他当时的现实威胁并没有排除,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追砍,也还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一部分。”北仑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龙哥”持凶伤害行为,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从酒后滋事到拳打脚踢,再到持管制刀具行凶,不法侵害逐步升级,作为公民,于海明的反抗是合理也是合法的。

  本案的正确处理,也进一步重申了《刑法》第20条第三款关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北仑一起“故意伤害案”

  同样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其实去年北仑检察院也处理了一起类似的案子,案中“受害”一方同样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某日上午,市民徐先生发现有一辆陌生集卡车停在自己汽修店的院子里,因为影响到了自己做生意,他便根据车主李某留下的号码联系了对方,希望李某能尽快把车开走。当时李某正在外面喝酒吃饭,两人在电话里就发生了争吵。

  当天下午2点左右,吃完饭的李某来到汽修厂,情绪激动。闯进徐先生的办公室后,看徐先生身材瘦小,仗着自己一米八几的个头,气焰更加嚣张了,先后拿起茶杯、杠铃、板凳想要砸向徐先生,幸而被周围的人拦下。

  徐先生看着不对劲,便跑出了办公室,可这在李某眼里,却成了“害怕”的表现,追上去后,拿着维修汽车用的方形木头就要打徐先生,徐先生躲过后,李某又直接从旁边拿来汽车尾灯支架,朝徐先生打去。徐先生抬手去挡,结结实实挨了一下。

  伴随着疼痛,徐先生心底的火气也上来了,转身还击,两拳就把李某打倒在地。李某吃了苦头,必然不肯善罢甘休,打电话叫来老乡并报了警。

  经鉴定,李某脸部和胸部均构成轻伤,按照法律规定,徐先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去年10月,这起案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某听说后,先是提出了大额赔偿,遭到拒绝后,又逐步降低赔偿款。面对李某的狮子大开口,徐先生不同意。李某向徐先生喊话,“少于10万元,一切免谈。”

  不过这个李某并没能得意太久,北仑检察院经过详尽审查,认为徐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不予起诉。

  “这起案件中,李某是事件的引起者,并且不断让事态升级,必须给予否定评价。徐先生再三忍让后进行的有限度还手,是正当防卫行为,法律应该给予保护。”北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静说,“实际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要穷尽一切手段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

  显然,无论是昆山的“龙哥”,还是北仑的李某,遇到的都是出乎他们意料的“狠角色”,而在更多的个案中,敢于对黑恶势力说“不”的人却是少之又少。

  8月2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江苏检察在线”曾发表题为“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的微博,引起激烈讨论。

  由此可见,排除“武力值”不够这个问题,正当防卫的边界受到不正当挤压的现象同样不可小觑,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结果,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畏畏缩缩,投鼠忌器,似乎逃跑成了公民面对犯罪时唯一的正确选择。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在《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中指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对正当防卫掌握过严,另一方面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

  “刑法之所以赋予人们对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无限防卫’的权利,正是因为这类犯罪极其凶残,防卫过程必然非常激烈,防卫者往往难以在情急之下准确判断形势、拿捏防卫的尺度。”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说,“设置正当防卫条款,显然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威慑和打击犯罪而不是相反。”

  北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静表示,正当防卫有它存在的必要和价值,它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它便于群众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对整个社会来说,它体现了正义不能向非正义低头,有助于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但同时,张静也指出,正当防卫并不是说就没有条件了,“法律上认定正当防卫,首先,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其次,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防卫对象只能是实施侵害的人,另外,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在李某和徐先生的这个案子中,徐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认定徐先生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从“龙哥”和李某两个案子的结果为今后司法部门办理这类案件提供了积极的导向作用,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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