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问:“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不同的预缴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记者 余 芬
通讯员 韩伟帅 杨 宁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