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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将实名销售

  本刊讯(记者 余姣姣 通讯员 毛银辉)为加强我区瓶装燃气销售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从7月1日起,我区瓶装燃气将实行实名销售。

瓶装燃气用户应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购气。区燃气办负责人表示,个人用户购气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单位用户购气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和购气人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用户应积极配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提供和登记工作。

此外,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网点在销售瓶装燃化气以及送气上门服务等活动时,要严格做好“实名登记”工作,如实记录购气单位或个人信息,对未提供相关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可疑人员或情况要拒绝销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实名登记要求销售瓶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根据有关法律严肃查处。对拒不配合实名登记并有在瓶装燃气经营场所寻衅滋事、扰乱治安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非法经营、存储瓶装燃气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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