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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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汉受贿案折射司法腐败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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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7月04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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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律师充当“腐败掮客”
吴振汉受贿案折射司法腐败新特点
  《瞭望新闻周刊》第23期刊登记者专稿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元,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后,2006年11月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折射出当前司法腐败的一个新特点,即律师充当“腐败掮客”。

  参与该案件公诉的检察官表示,一般官员的受贿案件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行贿人)和权力人(受贿人)之间,是双方的权钱交易。而该案中,吴的腐败不是直接发生在当事人和权力人双方之间,而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的牵针引线,形成司法腐败的三方模式:即当事人请托行贿、代理律师介绍贿赂、法官

  受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时,律师形同“腐败掮客”。

  这种司法腐败模式在吴振汉受贿案中多次发生。据介绍,此案中,曾有一位再审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向当事人表示,如果想把案件打赢,维持原来的判决结果,就要给吴振汉送礼。他还向行贿人介绍了时下行贿金额的“市场行情”,并且亲自带领行贿人登门拜访吴振汉,送上10万元现金。结果再审判决基本上满足了行贿人的要求,律师也如愿得到了可观的代理费。

  检察官认为,司法腐败三方模式的特殊性,主要在于案件代理律师在司法权力和金钱之间搭起了“桥梁”,使法律代理行为异化为介绍贿赂行为。产生

  这种腐败模式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与当前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有关。吴振汉受贿案中几乎所有涉案律师都反映,在当地,律师如果不采取向法官行贿的手段,就很难打赢官司。你不送钱,对方当事人送钱了,最终的结局很可能就是你败诉。

  二是与当前只重视法律业务能力,轻视法律职业道德的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度有关。

  鉴于此,二分院检察官李继华建议有关部门可对律师行业采取“黑名单”制度,将有违规行为的律师列入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执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表示,对于腐败中介可侧重于“严惩”:一些律师甘愿“铤而走险”,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协助行贿的实际惩处力度还不大,其违法成本并不高。若通过吊销执照、判处实刑等方式加大惩处力度,可以促使其重新计算违法成本,从而减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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