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对辖区内的某保险箱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收入与存货存在异常。该局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账簿资料认真查阅后发现,该公司存在匿报销售收入的重大嫌疑。
在调查中,稽查人员取得了该公司老板胡某开设在农业银行的三个个人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发现这三张银行卡自2013年开户以来合计收入高达2900余万元,明显异常,涉嫌隐匿的销售款金额巨大。
稽查人员继续深挖线索,并对公司老板胡某进行询问。起初,胡某还存在侥幸心理,但当稽查人员将其个人银行卡账户明细摆在她面前,并耐心讲解了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时,她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随即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原来,该公司主要经营保险箱的制造与销售,生产的保险箱销往全国各地。货款的收取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客户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汇入该公司账户,二是由胡某直接收取现金后存入其个人银行卡,三是外地客户直接将款项打入胡某个人银行卡。除去其中的往来款以及理财款,三张银行卡共涉及2360余万元为真实的销售款。同时胡某还辩称,其中1720万元的销售款她已转入公司账户并申报纳税,尚有640万元的销售款未转入公司账户,也未纳税。
稽查人员对其提交的记账凭证以及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采纳了其主张。此外,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还有高达98万元的应收账款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未开具发票申报纳税。该公司共计有738万元的销售款未申报纳税,导致少缴增值税107万元。
针对本案事实及证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保险箱公司做出追缴税款107万元、罚款6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面对这一结果,胡某也感慨:自己从事保险箱生意,却没有给自己的思想也上道“保险”,因一时贪念而触犯了国家法律,受到了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