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1月21日15时31分,王某某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村山田里将毛竹落叶引燃,现场产生大量烟尘。焚烧物主要是落叶。该行为涉嫌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后被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二
2025年2月17日10时5分,黄某某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半浦村农田旁房屋前空地露天焚烧垃圾,产生大量烟尘。焚烧物主要为干草、木板等。焚烧垃圾方量不到一立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后被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三
2024年12月19日,陈某某在位于鄞州区东吴镇韩天线天童生态墓园临近植被的水泥矮墙内焚烧装潢材料外包装袋,陈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11月1日——次年4月3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陈某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2月19日,陈某某在位于鄞州区东吴镇韩天线天童生态墓园临近植被的水泥矮墙内焚烧装潢材料外包装袋,陈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11月1日——次年4月3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陈某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6月14日15点20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海县黄坛镇大洋山村附近时,发现当事人吕某某(66岁)露天焚烧秸秆,焚烧过程中产生了烟尘,焚烧时长约3分钟,焚烧场地长约1米,宽约1 米,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该违法行为发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灭火,并进行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当事人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参照《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来源:宁波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