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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怎样改变经济生活?

  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金融业“营改增”到底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经济生活?这期,本刊邀请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金融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以后,税率是多少?

  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

  金融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的购买方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6%的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营改增以后,单位及个人的存款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应包含哪些项目?

  答:为使“营改增”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服务业中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问: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怎样确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来确定的。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下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问:哪些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问: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惠及被撤销金融机构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记者 余芬 通讯员 韩伟帅 杨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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