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了“1、立即停止硫酸亚铁药剂的生产;2、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甬仑环罚字[2015]9号)。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3月26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中的缴纳罚款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公司履行缴纳罚款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可在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送达十日后,你公司仍未履行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4日